案件名称:李光华、马红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2901执恢239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大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16公开日期:2020-06-16
当事人:李光华;马红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901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华,男,1992年2月4日生,白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

被执行人马红英,女,1963年10月4日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住大理市。

关于李光华诉马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马红英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大执字第663号。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1月5日,李光华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红英邮寄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

经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马红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后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马红英无房产登记信息。

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马红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2020年4月1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

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