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志梅、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2901执532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大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17公开日期:2020-06-16
当事人:曹志梅;王小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云290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梅,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

被执行人:王小刚,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本院在执行**梅申请执行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云290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发现其名下有车辆,但申请不要求本院查封。

2020年3月11日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王小刚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本案经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