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彩华以常熟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行政诉状。
李彩华称:1.第一次作出合法有效有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已履行执行情况;2.对非经法定行政程序的二次鉴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弄虚作假,是在违法诱骗陈水明妻子签名,结果是撤销决定书(正是疫情封闭管理期间)。
为此诉请:1、请求撤销被告违法二次作出的第32058112019000095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起诉人李彩华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