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毅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张剑,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省分行)与被告张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慕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交行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行省分行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张剑向交行省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等共计55539.55元,其中本金35172.46元、利息19367.09元(截至2019年3月26日)、年费1000元及还清时止的利息;2.张剑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张剑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15日,张剑向交行省分行提交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愿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
合约约定:“乙方(申领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交行省分行)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金额(包括已偿还部分)计收透支利息;乙方预借现金的,甲方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利息的收费标准按照日利率0.035%至0.05%计收。
张剑领取了卡号为52×××82的交行白金信用卡。
双方形成了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
张剑在使用该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经交行省分行多次催收无果,故张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审理中,交行省分行称诉请中利息包括复利。
关于年费,按照白金卡年费1000元收取。
故对交行省分行要求张剑偿还截至2019年3月26日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35172.46元、利息(包括复利)19367.09元、年费10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从2019年3月27日计算至还清时止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张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3月26日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35172.46元、利息(包括复利)19367.09元、年费1000元,共计5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