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西省祁县人民医院、青岛晨鸣弄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民终12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4-09公开日期:2020-06-12
当事人:山西省祁县人民医院;青岛晨鸣弄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西新祁旅游有限公司;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民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祁县人民医院(祁县医疗集团),住所地山西省祁县昌源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晨鸣弄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三路8号保利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飞,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新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昌源北路新祁广场冠中商务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斌,董事长。

原审被告: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新建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省祁县人民医院(祁县医疗集团)(以下简称祁县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晨鸣弄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新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祁公司)、原审被告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县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祁县医院不承担违约金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50000元);晨鸣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晨鸣公司的损失。

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五,合年利率18.25%,而晨鸣公司的损失仅为祁县医院未能及时付款的利息损失,故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出晨鸣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减少。

祁县医院并非有意拖延租金,而是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催告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前置程序,晨鸣公司未向祁县医院书面催告租金,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该法律规定。

晨鸣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新祁公司、远大公司未提交意见。

晨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祁县医院支付晨鸣公司CMQD-HZ2017005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全部未付租金,共计51078167.95元;2.判令祁县医院支付晨鸣公司CMQD-HZ2017005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违约金(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的违约金为6069306.97元,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1078167.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担保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祁县医院承担(一审庭审中,晨鸣公司明确律师费为30万元,保全担保费为4.8万元);4.新祁公司、远大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31日,晨鸣公司(出租人)与祁县医院(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CMQD-HZ2017005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后附《租金支付表》、《所有权转移证明》、《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审核表》、《租赁物接受书》、《起租通知书》、《租金调整通知书》、《租赁物清单》等共七附件】,约定:祁县医院将《租赁物清单》中所列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晨鸣公司,晨鸣公司向该医院支付转让价款5000万元。

祁县医院向晨鸣公司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同时,从晨鸣公司处租回该租赁物,并向晨鸣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限60个月,年利率9.18%,该医院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2月28日、5月31日、11月30日、2019年5月31日、11月30日、2020年5月31日、11月30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8月31日向晨鸣公司各支付6040891.04元,租金总额为60408910.37元;祁县医院向晨鸣公司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10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租赁期内祁县医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晨鸣公司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该医院当期应支付给晨鸣公司的款项,该医院于收到出租人扣除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

若祁县医院未及时补足保证金,晨鸣公司有权以租赁保证金全额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直至租赁保证金全部补足之日止,并有权使用该医院其后每次交付的租金优先补足租赁保证金。

祁县医院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未足额付款时,晨鸣公司有权以租赁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该医院应付的费用、违约金及剩余租金,抵扣不足部分由该医院向晨鸣公司补足,抵扣剩余部分由晨鸣公司在该医院付清全部合同款项后向该医院退还;祁县医院应向晨鸣公司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若有延付,则在延付期间应按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延迟利息。

若祁县医院延付天数超过15天,则按全部未清偿债务余额(即当期应付未付租金、延迟利息及剩余未到期租金之和)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发生祁县医院逾期支付租金等情形之一的,晨鸣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有未到期租金即视为全部到期应付,到期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若祁县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该医院应按晨鸣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金、延迟利息、债权维护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执行费等)相关违约责任;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7年8月31日,晨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付给祁县医院5000万元。

2017年8月31日,晨鸣公司与新祁公司、远大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CMQD-HZBZ2017005-1、CMQD-HZBZ2017005-2号《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以下简称主合同)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晨鸣公司债权的实现,新祁公司、远大公司同意为祁县医院在主合同项下对晨鸣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向晨鸣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和其他费用;保证期间至主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二年后止;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7年12月19日,祁县医院向晨鸣公司支付第一期租金6040891.04元。

2018年4月8日、6月4日、10月8日,祁县医院分别向晨鸣公司支付1035158.09元、200万元、30万元,共3335158.09元。

晨鸣公司主张,截至2018年11月1日,祁县医院全部未付租金为51078167.95元、违约金6069306.97元,合计57147474.92元。

一审另查明,为便于祁县医院的融资租赁,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祁人发[2017]7号《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提请的山西省祁县人民医院融资租赁项目有关事宜的决议》,祁县财政局同日作出祁财发[2017]3号《关于同意划拨祁县中医医院、祁县妇幼保健院、城赵镇卫生院、贾令镇中心卫生院、来远镇中心卫生院、古县镇卫生院、东观镇中心卫生院、昭馀镇卫生院等8家卫生院医疗设备资产的通知》,决定将此8家卫生院的一批医疗设备资产划拨至祁县医院,用于该医院与晨鸣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交易。

2017年8月22日,祁县医院作出《关于我院办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业务决议》,新祁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远大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3月28日,晨鸣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分别向祁县医院、新祁公司、远大公司及案外人祁县人大常委会、祁县人民政府、祁县财政局发送了律师函,催促祁县医院履行合同约定足额支付2018年2月28日到期的第二期租金6040891.0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要求新祁公司、远大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本案融资,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的约定,祁县医院向晨鸣公司交付了保证金100万元。

因本案诉讼,晨鸣公司与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师费为30万元),根据晨鸣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律师费发票,晨鸣公司已实际支出律师费15万元。

因申请诉讼保全,晨鸣公司已向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晨鸣公司与祁县医院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晨鸣公司与新祁公司、远大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晨鸣公司已按约给付祁县医院租赁物的转让价款5000万元,作为融资承租人的祁县医院负有按约及时向晨鸣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

祁县医院未按约于2017年11月30日向晨鸣公司支付第一期租金6040891.04元,直至2017年12月19日才予支付。

第二期租金6040891.04元,祁县医院本应于2018年2月28日支付,但该医院仅于2018年4月8日、6月4日、10月8日分别支付1035158.09元、200万元、30万元共3335158.09元,尚有200余万元未支付,且时至今日已到期的第三期、第四期租金各6040891.04元,亦未支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发生祁县医院逾期支付租金等情形之一的,晨鸣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有未到期租金即视为全部到期应付,到期日为合同解除之日”,祁县医院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晨鸣公司诉请祁县医院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晨鸣公司诉请主张祁县医院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1078167.95元、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违约金6069306.97元(合计57147474.92元),及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1078167.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祁县医院、新祁公司、远大公司在答辩中虽对晨鸣公司该诉请金额认可,但根据该诉请金额,加上祁县医院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4月8日、6月4日、10月8日已支付的6040891.04元、1035158.09元、200万元、30万元,截至2018年11月1日总金额共计66523524.05元(57147474.92元+6040891.04元+1035158.09元+200万元+30万元),超出了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数额64038356.16元(5000万元+5000万元×427天÷365天×24%),对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晨鸣公司及祁县医院的给付款项情况,一审法院对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租金、违约金(利息)统计如下:金额单位:元 起算日 截至日 天数 计息本金额 利息金额 还款金额 年利率 2017/8/31 2017/12/19 110 50000000.00 3616438.36 6040891.04 24% 2017/12/20 2018/4/8 110 47575547.32 3441080.68 1035158.09 24% 2018/4/9 2018/6/4 57 47575547.32 1783105.44 2000000.00 24% 2018/6/5 2018/10/8 126 47575547.32 3941601.51 300000.00 24% 2018/10/9 2018/11/1 24 47575547.32 750781.24   24%       47575547.32 6581410.79   截至2018年11月1日,在祁县医院已交的保证金100万元冲抵相应利息后,该医院应支付晨鸣公司的租金为47575547.32元、违约金(利息)为5581410.79元。

自2018年1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利息),晨鸣公司主张以51078167.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利率18.25%)进行计算,因经计算,基数51078167.95元错误,故该期间的违约金(利息)应以47575547.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进行计算。

关于晨鸣公司要求祁县医院承担律师费30万元的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对律师费有明确约定,但根据晨鸣公司提交的进账单及律师费发票,其实际仅支付15万元,故一审法院仅支持15万元律师费的主张。

超出部分的律师费,晨鸣公司可在实际支付后持据依法另行主张。

关于晨鸣公司要求祁县医院承担保全担保费4.8万元的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若祁县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该医院应按晨鸣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金、延迟利息、债权维护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执行费等)相关违约责任”,涉案保全担保费系晨鸣公司为维护其合法债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故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祁县医院的上述债务属于新祁公司、远大公司的保证担保范围,在主债务人祁县医院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新祁公司、远大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祁公司、远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祁县医院追偿。

综上所述,晨鸣公司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