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洪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803执4835号
所属地区:清远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02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朱洪清;向永忠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3执4835号 申请执行人向永忠与被执行人朱洪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3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向永忠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500元。

案件受理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

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