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校根、潘月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12执异19号、23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04-08公开日期:2020-05-29
当事人:林校根;潘月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杭州明士克装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天缘厨具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临安坚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钱荣林;潘某;临安福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执异19号、23号 异议人:林校根,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安区。

异议人:潘月星,女,1948年1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安区。

二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成,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仅在(2020)浙0112执异19号案件中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143740364。

法定代表人:夏邦圆。

被执行人:杭州明士克装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市玲珑街道卦畈村,组织机构代码:779274805。

诉讼代表人:杭州明士克装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凌军,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杭州天缘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西天目乡过溪村,组织机构代码:66233846-5。

法定代表人:陈建炳。

被执行人:杭州天目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白鹤村,组织机构代码:759519561。

法定代表人:陈建炳。

被执行人:临安坚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村,组织机构代码:793698487。

诉讼代表人:临安坚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明章成,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钱荣林,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执行人:潘某,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执行人:临安福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板桥乡工业集聚点(板桥乡高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51740552。

法定代表人:黄国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明士克装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天缘厨具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临安坚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钱荣林、潘某、临安福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过程中,案外人林校根、潘月星对本院扣留、提取的拆迁补偿款提出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林校根、潘月星称,二异议人系夫妻关系,潘某是二人的女儿。

案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系二异议人。

该房屋建造时,被执行人潘某尚未成年,从未取得过房屋的产权人身份。

2014年,潘某离婚,2017年因其户口无法落实(其名下无房产),后经商量户口临时安置在异议人名下,并签订了一份《户口临时放置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房屋归异议人所有。

根据拆迁政策,拆迁人口2-3人的合法面积均为270平方米,参照案外人蔡某某2人拆迁补偿款总价为377.62万,案涉异议人3人拆迁款总价392.85万元,而且蔡某某与异议人的房屋建造年份与建筑结构均类似,异议人的房屋比蔡某某的房屋多一层阁楼。

故异议人认为,拆迁补偿款中的3842776元应归异议人所有,仅有85800元安置补贴归潘某所有。

同时,异议人二人均身体较差,长期服药费用较大,也无其他房产和收入。

为此,法院扣留、提取的拆迁补偿款中,有3842776元为异议人林校根、潘月星所有,故请求停止对异议人林校根、潘月星享有的3842776元拆迁补偿款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房屋××土地××村集体所有,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异议人林校根,房屋建造时间是1986年。

2019年12月29日,政府对上述房屋进行拆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与异议人林校根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载明:被搬迁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39.2平方米,配合签约参照面积30.8平方米,签约总面积270平方米。

实际安置人口为林校根(户主)、潘月星(妻)、潘某(女儿)3人,人口安置面积为198平方米。

货币化补偿款总额为3928576元,结合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款结算单,具体组成为:1.房屋评估补偿795576元。

2.安置面积货币化补偿款(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从高计算,8900元/㎡)2403000元(8900元×270㎡)。

3.安置补贴(按人口安置面积计算,1300元/㎡)257400元(1300元×198㎡)。

4.搬迁费(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100元/㎡计算)27000元(100元×270㎡)。

5.临时过渡费(按实际应安置人口每人每月600元计算)21600元(1800元×12个月)。

6.配合评估奖每户10000元。

7.争先奖每户50000元。

8.签约奖(按人口安置面积或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从高计算,300元/㎡)81000元(300元×270㎡)。

9.积极腾房奖每户10000元。

10.货币化安置奖(按人口安置面积或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从高计算,900元/㎡)243000元(900元×270㎡)。

11.一口价奖励每户30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2)杭临执民字第1997、2322号、(2013)杭临执民字第453、1864、1865号、(2016)浙0185执2187号、(2018)浙0185执401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某在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00万元。

案外人林校根、潘月星遂提出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案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者登记的权利人为异议人林校根,房屋建造时被执行人潘某尚未成年,现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潘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根据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的通用规则,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