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飞与赵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328民初230号
所属地区:文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8公开日期:2020-05-28
当事人:赵飞;赵小伟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8民初230号 原告:赵飞,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峥嵘,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赵小伟,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赵飞与被告赵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峥嵘、被告赵小伟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赵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82000元及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5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款付清之日);2、被告赵小伟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82000元及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公路建设,被告是包工头。

2017年10月份,被告将其承揽的文成县苔湖村建设路边坡防工程中关于毛索成洞制作安装注浆及毛杆成洞制作安装工作交由原告施工的相关事宜进行磋商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毛索成洞制作安装注浆每米100元;毛杆成洞制作安装注浆每米65元;以上单价包括所有设备和人工费,同年11月份双方补签书面《协议》。

原告于2017年10月中旬带机器设备及工人入场施工,于2017年11月完工,并交付工作成果。

双方于2017年12月5日进行结算,按原告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9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1万元,尚欠82000元。

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一份,约定该笔拖欠款定于2018年2月1日全部还清,如到期未付清,除付清上述欠款,欠款人自愿从出具欠款单之日起每日另行支付未付款额千分之一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

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支付该笔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赵小伟对原告的诉称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已经还清欠款。

被告赵小伟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供的协议及欠款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10月份,被告将其承揽的文成县苔湖村建设路边坡防工程中关于毛索成洞制作安装注浆及毛杆成洞制作安装工作交由原告施工的相关事宜进行磋商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毛索成洞制作安装注浆每米100元;毛杆成洞制作安装注浆每米65元;以上单价包括所有设备和人工费,同年11月份双方补签书面协议。

2017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载有“经双方结算,赵小伟尚欠赵飞文成县苔湖村建设路边坡防护工程款人民币82000元。

此款定于2018年2月1日前全部还清。

如到期未付清,除付清上述欠款外,欠款人自愿从出具欠款单之日起每日另行支付未付款额千分之一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

”的欠款单,被告出具欠款单后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完成工作成果后,并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按照结算金额及期限向原告支付报酬,现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