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左明、祝联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1123执325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玉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2公开日期:2020-05-27
当事人:何左明;祝联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12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何左明,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执行人祝联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左明与被执行人祝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祝联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祝联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通过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相关单位的信息查询,除未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祝联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也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祝联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1926万元,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12.1926万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