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殷晴晴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1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判决书:被执行人殷晴晴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殷晴晴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现将被执行人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