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性,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130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及工商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拟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期间,我院将继续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也可以随时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财产及时报告我院。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恢复本案的执行,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