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钦,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冯灿,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冯坚,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莫荣光,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月婷,女,1978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冯伟、冯钦、冯灿、冯坚与被执行人梁月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金额94815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房产、车辆、工商、证券、公积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梁月婷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别克牌轿车一辆,但本院对车辆未能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先前另案拍卖处置完毕,无余值。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调查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