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305执2725号之一
所属地区: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8公开日期:2020-12-07
当事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赵磊;苗全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2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卫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磊,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苗全美,女,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磊、苗全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磊、苗全美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磊、苗全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