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德生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303民初134号之二
所属地区: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7公开日期:2020-12-11
当事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李德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134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

负责人:蒋学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该行徐州何清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李**,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1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