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案号:(2020)京0491民初267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10公开日期:2020-10-09
当事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491民初2678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芳,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包信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碧,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合理费用5200元,其中公证费200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552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站”的影视服务向公众传播了涉案影视作品。

原告享有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严重影响原告的正版市场授权。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首先被申请人诉请的申请人构成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并不存在,其次假定按照被告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案,贵院同样不具有管辖权,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在安徽合肥,被诉本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都不在北京,而被告所在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因此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乐视网公司住所地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乐视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出租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9/10层供乐视网公司办公使用。

此外,乐视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已生效的(2019)京73民辖终181号民事裁定书,其中认定了乐视网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二、本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乐视网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北京市朝阳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