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于连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15执恢231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8公开日期:2020-09-28
当事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于连秀;杜镇;杜俊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5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

负责人:李彪,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存志。

被执行人于连秀,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杜镇,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杜俊武,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于连秀、杜镇、杜俊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本息64459.4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涉及关联案件较多,标的较大。

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