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黄敬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文凯,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左雪莲,女,1981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文凯、左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6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9874.22元、利息11387.1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合计161261.32元,之后的利息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公告费78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承担本案执行费233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后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路××—××房产(有抵押),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对此进行了查封,期限为三年。
无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问话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有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