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安鑫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8民终613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吉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4-10公开日期:2020-09-10
当事人:吉安鑫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兵;张秋梅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鑫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051624534A。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兵,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梅,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上诉人吉安鑫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兵、张秋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安鑫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安鑫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