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21130219630504241X。
被申请人:梁某某,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二十段0108-10号。
身份证号:211302197407110852。
被申请人:董某,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朝阳市双塔区双塔街5号楼4单元201室。
身份证号:211302198002100428。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梁某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9)辽1303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梁某某、董某价值1,503,909.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020年4月15日,申请人高某某以案件尚未结束为由,申请继续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辽1303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