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秦洪城,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执行闫强与秦洪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6民初16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
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
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洪城名下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另经本院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洪城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较低,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
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社保、保险有可供执行的线索。
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截止到2019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28700元;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判决书规定计算),支付2019年7月起至2019年8月4日的房屋租金4646.67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2495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438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