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振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番涛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09民初7048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4公开日期:2020-06-23
当事人:上海振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番涛
案由:所有权纠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9民初7048号原告:上海振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高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女,公司员工。

被告:番涛,男,1987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上海振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番涛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款6,667.86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为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财公司)运营管理的财米平台的注册用户,2019年5月2日,被告通过财米平台,与财米平台注册用户储小丽等30人签订《借款合同》,30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人为被告,出借人为储小丽等30人;借款金额不等(30人借款金额合计6,500元);借款人通过平台申请借款,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借款期限自借款放款当日开始计算,借款放款日为借款本金实际划付至借款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账户的日期;还款期数为6期(一个月为一期);借款利率为年8.8%(一年按照365天计算,利息自借款发放当日开始计算);借款用途为个人日常消费;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权转让为出借人有权按照平台规则将本合同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部分或全部债权通过平台进行转让:(1)向借款人注册时绑定的手机号码和(或)电子邮箱发送短信、电子邮件;向借款人发送站内信等;借款人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平台通知发出之日起对借款人发生效力;出借方债权转让后,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债权受让人支付每期应还款项及其他义务;若借款人未足额归还本息,即为借款人逾期;借款人逾期的,若有第三方代借款人先行垫付其应向出借人偿还的当期应还本息及(或)剩余本金,第三方先行垫付的,借款人同意视为出借人将其对借款人的与垫付本息对应的债权自动转让给垫付的第三方;借款人同意第三方在取得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债权后,可将债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同日,被告与河北祥丰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丰公司)签订《风险保障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风险保障协议》),约定被告为借款人(甲方),祥丰公司为乙方;祥丰公司为风险保障计划设立风险保障金专项账户,当加入风险保障计划的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借款人的逾期本息由祥丰公司以1号风险保障计划专项账户中的资金按本协议规则相应补偿给出借人;风险保障范围为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偿付义务,且逾期超过1日(含1日)的,祥丰公司按照《风险保障协议》及《风险保障计划明细表》规定使用风险保障金专项账户资金赔付借款人当期应偿未偿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如有)、违约金(如有);借款合同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于财米平台上在线签署的约定借贷、服务等相关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借款合同及附件,而无论该等合同的实际名称如何;若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则构成借款人对本协议违约,祥丰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祥丰公司承诺将全额充入风险保障计划专项账户;前款约定的违约金额为因借款人逾期还款祥丰公司对出借人赔付的金额;按照本计划约定赔付出借人逾期款项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同意,祥丰公司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借款人追索风险保障计划为其向出借人赔付的逾期本息,追索回来的资金全部纳入风险保障计划专项账户;按照本计划约定赔付出借人逾期款项后,借款人同意,祥丰公司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借款人追索违约金,追索回来的资金全部纳入风险保障计划专项账户;在对于本协议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在本协议列明或平台注册所留存的手机号码、账单地址等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该约定送达方式适用于所有司法阶段及程序,司法机关向前述地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如出现发送不成功,则自显示发送不成功信息时视为送达;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最先送达的为准;如司法机关选择邮寄送达的,则借款人指定其邮寄送达的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XXXX里X栋X单元XXX号】,以物流企业或邮政企业系统记载的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以拒收之日为送达日;若上述地址有变化,借款人应当及时告知财米平台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借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与本计划有关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风险保障协议》附件一中《风险保障计划明细表》记载:借款金额6,500元;借款利率8.8%;借款期限6个月。

同日,被告银行账户收到挖财公司财米资金存管专户划款6,500元。

因被告从第一期开始就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祥丰公司已按期向出借人垫付本金6,500元、利息167.86元。

《恒丰银行代付业务代偿流水》共13张,已标记出的被告流水中表明被告对应的标的号即是被告所有借款合同的总编号,总编号下所有出借人均以总编号—0001,0002,0003……等分编号借款合同体现,银行以标的号代表祥丰公司已代偿的被告名下所有出借人,以代偿金额代表祥丰公司已代付出借人的总金额。

2020年2月20日,祥丰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祥丰公司将其合法持有(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债权指祥丰公司合法享有并有权转让的债权,具体债权明细详见附件《债权转让明细》约定为准;双方确认原告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无需支付任何对价;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原告即取得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债权,原告有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有权按照原始基础债权项下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并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债权相应本金、利息、风险保障费、违约金等款项,原告可通过短信、电话、信函等方式或以诉讼、仲裁等形式实现受让债权;协议生效以后,祥丰公司授权原告或原告合作的第三方可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起诉执行等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各个债务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祥丰公司自愿承担。

《债权转让明细表》中明确包含祥丰公司为本案被告所垫付的款项合计6,667.86元。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风险保障计划》、公证书、上上签资质文件、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被告人脸识别图片、恒丰银行代付业务支付凭证、证明函、恒丰银行电子回单及后台截屏、债权转让协议、垫付通知及转让通知等。

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另查明,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尚签公司)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格。

《借款合同》、《风险保障计划》上的“番涛”签名系电子签名。

尚尚签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编号为BSXXXXXXXXXXXXXX等共计31份《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以下简称《数据证据报告》),报告记载:储小丽等30名出借人及挖财公司分别与被告签订上述的《借款合同》、《风险保障计划》为电子合同,并记载了挖财公司的公司信息、储小丽等30名出借人,以及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为上述31份合同的签署主体;上述签署主体于2019年5月2日在“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签署并完成了上述31份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原件可上传至“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在线验签,验签通过即可认定为未被篡改的签署完毕的电子合同。

本院认为,在《借款合同》、《风险保障计划》中“番涛”的签名均为电子签名形式,虽被告未到庭,但尚尚签公司出具《数据证据报告》,确认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番涛”进行了电子签名;结合被告银行账户收到挖财公司财米资金存管专户转入的6,500元,能与上述电子合同相互印证,故《借款合同》、《风险保障计划》上的“番涛”签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