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苗丽敏,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与被执行人苗丽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不掌握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