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贝、韦燕等与徐明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111民初6172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7公开日期:2020-05-29
当事人:王贝;韦燕;徐明兰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6172号 原告:王贝,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韦燕,女,汉族,1991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徐明兰,女,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王贝、韦燕诉被告徐明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中,因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贝、韦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贝、韦燕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