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燕,女,汉族,1991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徐明兰,女,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王贝、韦燕诉被告徐明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中,因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贝、韦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贝、韦燕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