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严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812民初556号
所属地区:淮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3公开日期:2020-06-01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严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812民初55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厦门西路16-1号。

负责人:杨晓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计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严凯,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宝应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严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计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严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严凯赔偿我公司4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日,严凯驾驶沪C×××××号小型客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我公司承保的苏H×××××号汽车(由吴晓飞驾驶)发生碰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严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严凯没有支付吴晓飞车辆损失费用,吴晓飞向我公司索赔,我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支付吴晓飞赔偿金4600元,我公司现已依法取得了代位追偿权。

沪C×××××号小型客车无保险,赵莉云是该车登记的所有人,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车损赔偿款。

被告严凯未予答辩。

平安保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6日,吴晓飞为自己的苏H×××××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限额为331008元的车辆损失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种。

保险时间为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

2019年2月1日14时58分,吴晓飞驾驶自己的上述车辆在淮安市严凯驾驶的车号为沪C×××××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

经淮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严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晓飞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晓飞就车辆损失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严凯索要车辆损失的权利让与平安保险公司。

2019年3月28日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吴晓飞车辆损失费4600元。

2019年7月4日,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开庭时,严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该公司给苏H×××××号汽车定损的定损单及严凯车辆的修理费发票,吴晓飞向平安保险公司的索赔申请书和权利转让书,平安保险公司付款给吴晓飞的打款记录。

此后,平安保险公司撤回了起诉。

2020年1月15日,平安保险公司再次诉至本院。

2020年4月3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时严凯仍然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严凯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在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时,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无责方吴晓飞的损失。

吴晓飞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