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熊献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程,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容,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吴祖萍,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申请人江西金利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江西金利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16年8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祖萍签订《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位于上栗县兴盛大道的“兴盛嘉园”房地产项目9栋2单元903号房,总价为人民币3733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其中首付为93345元,贷款280000元。
由于被申请人资金紧张,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还清剩余购房首付款38183元,如未及时还款,被申请人自愿按所欠款金额的3‰/日计算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因被申请人至今未能给付,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欠条等相关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购房首付款38183元,并支付利息24768.04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后期另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吴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