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郭家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104执224号之一
所属地区: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01公开日期:2020-08-06
当事人: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郭家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9063943M),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24号富华家园6号楼09、10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京桓,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家清,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闽010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郭家清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家清支付货款35000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家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郭家清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奇瑞牌车辆,无其他财产。

本院查封了郭家清名下车辆,由于未扣押到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郭家清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