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怀宝利与汪影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104民初665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8公开日期:2020-07-31
当事人:怀宝利;汪影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4民初665号 原告:怀宝利,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影勰,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绩溪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怀宝利与被告汪影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怀宝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汪影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宝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影勰支付货款13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按照每月130元向原告支付利息520元。

自2019年11月25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每月130元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3日,被告自原告处购买五金配件,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货款总计13100元(壹万叁仟壹佰元),一个月内付清,如未付完每月付130元(壹佰叁拾元)利息”。

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迟迟拒付。

因此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汪影勰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欠条一份,协议书一份,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提交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3日,被告自原告处购买五金配件,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货款总计13100元(壹万叁仟壹佰元),一个月内付清,如未付完每月付130元(壹佰叁拾元)利息。

汪影勰2019.6.23”。

2020年1月13日,原被告曾达成协议书,被告汪影勰应在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怀宝利支付货款13100元及违约利息910元,但汪影勰未支付。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汪影勰支付本金13100元及双方约定的违约利息910元。

本院认为,被告汪影勰向原告怀宝利购买货物,理应及时付款,但收取货物后拒付货款,违背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

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被告汪影勰出具给怀宝利的欠条证明认可购买货物欠款131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现怀宝利要求被告汪影勰支付货款13100元,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怀宝利要求汪影勰支付违约利息损失910元,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