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丁延青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刑更129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4-24公开日期:2020-11-04
当事人:丁延青
案由:强奸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刑更129号 罪犯丁延青,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2012)亳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延青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人民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人民币;对被告人丁延青限制减刑。

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皖刑复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送达后即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皖刑执字第001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丁延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4日进行了公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丁延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延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据此,罪犯丁延青受到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表扬奖励十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延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丁延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45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贤生 审判员  汪 琼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章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