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聪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伯涵,公司员工。
被告:肖娜,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禹洲物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