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国亮,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县巷63号。
法定代表人:柯金国,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林永熙、姚国亮诉被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7)闽03行初238号行政判决:驳回林永熙、姚国亮的诉讼请求。
林永熙、姚国亮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闽行终70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荔城区政府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第00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三、责令荔城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林永熙、姚国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林永熙、姚国亮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永熙、姚国亮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延寿北路、南郊片区、莆田市第四中学学生生活区改造项目》各户(南郊片区)拆迁补偿安置“五公开、一监督”的信息。
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林永熙、姚国亮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属于荔城区政府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荔城区政府称“相关信息在征收过程中已经公开”。
二审法院未按照林永熙、姚国亮的请求判决,而是责令荔城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荔城区政府未在二审法院规定期限内给予林永熙、姚国亮答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二审法院的判决方式是否合法。
本案中,林永熙、姚国亮于2016年8月向荔城区政府申请公开《延寿北路、南郊片区、莆田第四中学学生生活区改造项目》各户(南郊片区)拆迁补偿安置“五公开、一监督”的信息(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公开,报送人民政府和国土、建设、纪检等相关部门备案信息)。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