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利兵与逯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213执197号之二
所属地区:大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9公开日期:2020-10-28
当事人:王利兵;逯霞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213执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利兵,男性,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振华街被执行人:逯霞,女性,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新开里新佳苑。

关于申请人王利兵与被执行人逯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晋0213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逯霞偿还申请人1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逯霞在中国建设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