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冯飞、肖锡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113执1359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10公开日期:2020-06-18
当事人:冯飞;肖锡琼;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13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冯飞,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肖锡琼,女,1983年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周茂江,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系该小区业主代表。

委托代理人:黄朝林,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系该小区业主代表。

被执行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云中路米兰春天五期营销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982255。

法定代表人:余悦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冯飞、肖锡琼申请执行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9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913.00元及相应利息。

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