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省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石家桥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丞相。
被执行人: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符溪镇符坪村。
法定代表人:卢颖茜。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明。
被执行人: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科西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西河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728号(综合楼二楼右侧221-232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执行人:何俊明,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何质恒,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5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标的30217996元。
执行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抵押财产,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抵押财产,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