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杨扬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111执1919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9公开日期:2020-07-30
当事人: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杨扬
案由:其他案由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NK11N。

被执行人:杨扬,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杨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