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彭礼阳金融凭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01刑初170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0公开日期:2020-07-27
当事人:彭礼阳
案由:金融凭证诈骗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礼阳,男,1959年7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羁押,2020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礼阳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礼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彭礼阳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正仁大厦一层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文支行内,试图使用虚假的“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储蓄一本通”取款人民币10万元,被当场发现,后被赶到的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民警查获。

涉案“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储蓄一本通”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物证照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文支行出具的证明、证人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被告人彭礼阳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礼阳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礼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礼阳目无国法,使用伪造的银行存折意图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彭礼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