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陈汝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12民初1142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7公开日期:2020-07-24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陈汝建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2民初114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3区第1层105单元。

负责人:吴文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琪、吴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汝建,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陈汝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琪、吴阳,被告陈汝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信用卡开户时间及卡号: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被告名下案涉信用卡开户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卡号62×××30。

二、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等约定情况:乙方(被告,下同)非现金透支交易的记账日至甲方(原告,下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全部欠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

否则,乙方须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支付以日利率0.05%计算的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透支利息。

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偿还金额未达到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利率5%支付滞纳金。

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增值服务费、分期业务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等。

“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是甲方推广的消费贷款业务,其额度是独立于信用卡额度的,每月信用卡账单的中,包括持卡人信用卡额度内的消费及“万用金”现金分期的分期。

“万用金”现金分期本金及手续费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

三、被告欠款情况:原告主张,截至2020年1月9日,欠本金143058.86元,利息17666.2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072.48元,增值服务费96.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261.99元。

四、其他事实: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原告主张其官方网站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其中载明: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逾期还款违约金”,对于信用卡逾期还款的个人客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被告答辩对欠款无意见,因其收入较低,希望原告能给予长一点的期限偿还欠款;申请“万用金”很容易,对原告不限制申请有意见。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截至2020年1月9日的各项信用卡欠款;从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增值服务费等按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付。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被告使用信用卡后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所欠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增值服务费,以及截至2020年1月9日所欠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增值服务费的数额,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仅以在其官网单方公告方式确定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计收标准,不能视为与被告就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达成协议,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故原告单方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