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五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秀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204执67号之十四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15公开日期:2020-06-29
当事人:齐齐哈尔五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梁秀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204执67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五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景新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辛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秀岩,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五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秀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2019﹚黑0204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齐齐哈尔五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秀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本案的金钱给付义务和报告此前一年以来的财产状况。

逾期,被执行人梁秀岩未能自动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梁秀岩在房产、车辆、证券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在银行有账户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秀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梁秀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