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强孝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会珍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杨会珍医疗费20166.49元、护理费8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90元、营养费690元、交通费1550元、住宿费4000元、后续治疗费3200元,合计41232.4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二、原告杨会珍获得上述赔偿款项时退还被告强孝义垫付的10000元款项;三、驳回原告杨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2661元,由被告强孝义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已将本案执行标的全部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