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浩与刘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104民初771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盘锦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4公开日期:2020-05-20
当事人:董浩;刘波
案由:合同纠纷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771号 原告:董浩,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盘锦市兴隆台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波,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卫生防疫站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原告董浩与被告刘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董浩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