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蒋杨进,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蒋伦卿,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洪兴与被告蒋杨进、蒋伦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被告蒋杨进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驳回被告蒋杨进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蒋杨进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3月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蒋洪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杨进、蒋伦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2018年2月22日,被告蒋伦卿向原告蒋洪兴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蒋洪兴借款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每年付清。
借条出具后,被告分文未付。
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蒋杨进与被告蒋伦卿于1998年9月28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杨进、蒋伦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蒋洪兴借款本金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