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汪承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孙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深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2020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9)浙0211执171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登记设立,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整体家居软装设计、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平面设计、样本设计、包装设计;建筑装潢材料的批发、零售。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汪承普。
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本院(2019)浙0211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杰深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5582元,此款分期支付,于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45582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履行完毕;二、若被告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未依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未到期部分全部到期,且原告上海杰深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担保人孙立成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9月10日,上海杰深建材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查明,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杰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上海杰深建材有限公司具有申请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
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能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故可以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
上海杰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宁波福承伟业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