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彦宝与梁志旭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吴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626执168号
所属地区:吴起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9公开日期:2020-04-30
当事人:张彦宝;梁志旭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0)陕0626执168号 张彦宝、梁志旭:申请执行人张彦宝与被执行人梁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6民初12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梁志旭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彦宝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志旭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彦宝借款50000元。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彦宝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6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志旭工资账户2609082401026129111内存款,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志旭账户2609082401026129111内存款人民币50650元,于2020年4月28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彦宝案件款50000元,交纳了案件执行费650元。

申请执行人张彦宝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