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志旭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彦宝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志旭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彦宝借款50000元。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彦宝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6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志旭工资账户2609082401026129111内存款,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志旭账户2609082401026129111内存款人民币50650元,于2020年4月28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彦宝案件款50000元,交纳了案件执行费650元。
申请执行人张彦宝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