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纪伟与李龙才、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602民初1066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23公开日期:2020-05-12
当事人:纪伟;李龙才;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02民初1066号原告:纪伟,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龙才,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十八里工业园区311国道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54806XN。

法定代表人:刘子宾。

原告纪伟与被告李龙才、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诉讼期间,纪伟于2020年4月23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于当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纪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