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卢运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9刑更482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东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4-03公开日期:2020-04-21
当事人:卢运良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文书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粤19刑更482号   罪犯卢运良,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穗增 法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运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卢运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 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粤19刑更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 29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0年2月25日以罪犯卢运良在 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三年。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运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 生产任务,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 4次,剩余524分。

该罪犯已于2017年9月17日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 10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 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运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 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对罪犯卢运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