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亨潘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漳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881执288号
所属地区:漳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01公开日期:2020-04-09
当事人:张亨潘;漳平市人民法院
案由:责令退赔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81执288号 移送人:漳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漳平市富东路8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004094227N。

法定代表人:游庆生,院长。

被执行人:张亨潘,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

被执行人张亨潘犯诈骗罪与其他同案犯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丘穗华9988元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8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强制执行。

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闽0881执2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20)闽0881执267--333号共67件案件并入(2020)闽0881执266号案件执行,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并入本院另案一并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81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志  平 审判员 张  亚  平 审判员 卢  炎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巧红(代) 附相关法条: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