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004094227N。
法定代表人:游庆生,院长。
被执行人:张亨潘,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
被执行人张亨潘犯诈骗罪与其他同案犯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丘穗华9988元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8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强制执行。
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闽0881执2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20)闽0881执267--333号共67件案件并入(2020)闽0881执266号案件执行,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并入本院另案一并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81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志 平 审判员 张 亚 平 审判员 卢 炎 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巧红(代) 附相关法条: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