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海清、张志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111执1024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4公开日期:2020-04-28
当事人:周海清;张志华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11执1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海清,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张志华,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周海清与被执行人张志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0年3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大众牌小型汽车一台(查封期限两年,从2020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车辆下落不明,未予扣押)。

2020年3月2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

同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状况。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4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4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