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济宁分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乾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
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