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金荣、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411执30号之一
所属地区:嘉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03公开日期:2020-04-29
当事人:陈金荣;罗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411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荣,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代理人:金樑、陈晓宇,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勇,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申请执行人陈金荣与被执行人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罗勇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6710元、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罗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罗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截至2020年4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罗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勇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