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穆飞飞、孙二玲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707民特42号
所属地区: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0-04-11公开日期:2020-04-26
当事人:穆飞飞;孙二玲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07民特42号申请人:穆飞飞,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孙二玲,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穆飞飞与孙二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10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穆飞飞自愿要求申请人孙二玲偿还货款共计59000元;申请人孙二玲自愿于2020年11月1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0年12月1日前偿还货款20000元;于2021年1月1日前偿还货款19000元;其中如有任意一期逾期,申请人孙二玲自愿加付违约金6000元,同时申请人穆飞飞可就全部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该纠纷一次性调解完毕,别无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