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谢朋兰、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621执异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扶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04-24公开日期:2020-04-26
当事人:谢朋兰;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何伟玲;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621执异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谢朋兰,女,汉族,1969年8月5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文化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86013764H。

法定代表人:张子旭,经理。

被申请人:何伟玲,女,汉族,1977年4月26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李忠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将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5422708XG。

法定代表人:李邵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在本院执行谢朋兰与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朋兰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何伟玲、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谢朋兰称:谢朋兰与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2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当庭给付执行标的款本金的5%,下余款项于2019年年底的春节前支付标的款30%,2020年年底的春节前支付标的款30%,2021年年底春节前将下余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

2019年12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2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何伟玲是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2011年至2013年担任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年6月7日,何伟玲与何培玲(何伟玲的姐姐,扶沟财源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将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的1200万元资金出借给扶沟财源担保有限公司,并分两笔转到扶沟财源担保有限公司的账户。

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将该1200万元债权无偿转让与何培玲成立的家族式企业其中一个子公司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且(2019)豫162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的该债权,何伟玲上述行为属于抽逃公司财产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据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其家族式独资企业应视同该规定中的行政命令性质)”,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故特向本院提出追加何伟玲、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何伟玲称:申请人在追加何伟玲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谢朋兰认为,何伟玲在担任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公司的1200万元资金出借给扶沟财源担保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6月12日将1200万债权转让给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是抽逃公司财产行为不成立。

理由如下:何伟玲在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出借行为是履行的公司职务行为,两个公司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构不成抽逃出资。

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何伟玲伟被执行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称:谢朋兰要求追加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无法律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把其对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120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是债权转让,并非政府的行政命令无偿调拨、划转,其债权转让及出借行为也没有导致被执行人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豫1621民初2554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扶沟富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三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并非谢朋兰认为的抽逃公私财产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案件中,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扶沟法院执行局已向申请人谢朋兰履行借款56万余元。

且公司2011年11月1日登记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关闭、歇业、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一直正常运转。

特别是从2015年至今,公司一直在对所有客户分期分批按比例履行着偿还借款的义务,没有出现过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只是因为客户太多,特别是近年诉讼、执行的标的又比较大,造成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一次性把全部客户的所有借款都清偿完毕,公司的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

故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追加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谢朋兰与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62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2019年